(2013)台仙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福华与杨国跳、张爱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华,杨国跳,张爱珍,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918号原告:赵福华。被告:杨国跳,经商。被告:张爱珍。被告:张爱民,经商。原告赵福华与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张爱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张爱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诉称:被告杨国跳、张爱珍系夫妻。农历2012年3月初即公历2012年3月22日,被告杨国跳、张爱珍以养虾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由被告杨国跳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爱民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条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国跳仅支付利息5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三被告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3年9月2日的利息为6500元,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尚欠利息1500元);二、判令被告张爱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张爱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杨国跳、张爱珍结婚登记表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2年3月22日,原告赵福华与被告杨国跳之间的自然人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国跳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系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原告赵福华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共同归还借款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福华与被告张爱民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张爱民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国跳、张爱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福华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二、被告张爱民对被告杨国跳、张爱珍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杨国跳、张爱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玲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