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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志岭与江义伟、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岭,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吴志岭。委托代理人闭海忠(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者贾西平。第三人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者席锐锋。第三人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岭与被告江义伟、被告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第三人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岭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岭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岭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第三人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车小娇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