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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84号原告: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文文。被告: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静。原告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9月30日,原告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9元,减半收取358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人民币6109.5元,由原告杭州环宇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