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冯伟林与孙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林,孙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冯伟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被执行人:孙申强,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923号冯伟林诉孙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孙申强应支付申请人冯伟林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冯伟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申强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