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泰山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陈世太与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世太;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泰山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陈世太,男,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宇,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陈世太与被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世太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