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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山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陈世太与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世太;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泰山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陈世太,男,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宇,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陈世太与被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世太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