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海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易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甲。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年26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因该案,2012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因本案,201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8日被押回,2013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均已判刑)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金发豪园3幢801室骆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余某、厦新手机1部、不锈钢菜刀1把等,共计价值12488元。2、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及汪乙(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温岭市,采用硬撬防盗门或技术开防盗门的手段入户盗窃4起,分别为:大溪镇鸿溪花园19幢3单元405室马某某家,窃得铂金钻戒1枚、老鼠生肖金条1根、港币100元、美元10元等,共计价值16206.60元;同单元506室邵某某家,窃得佳能数码相机1台等,价值760元;太平街道锦园小区碧水苑24幢3单元505室阮某某家,窃得保险箱1只、索某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2290元;锦园小区静水苑9幢401室严甲家,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纯金奥运钥匙1枚(100克)、黄某手镯3只、黄某手链1条、金牌1块、黄金某某1条、黄某某指1枚等,共计价值66775元。3、200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采用技术开防盗门的手段进入婺城区新狮柳西苑1幢1单元301室莫某某家,窃得人民币1000余某、银项链1根、银戒指1枚、银手镯1只等,共计价值1410余某。4、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采用技术开防盗门的手段入室盗窃2起,分别为:蜀山街道广宁小区16幢中单元501室严乙家,未窃得财物;同单元502室丁某某家,窃得人民币4000余某、数字词典1部、铂金项链1条等,共计价值6710元。5、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采用技术开防盗门的手段入室盗窃3起,分别为:庭院深深小区清辉庭4幢2单元801室林某家,窃得人民币5000元、翡翠戒指1枚、黄某某指3枚、铂金戒指2枚、黄某手链3条、黄某手镯1对、铂金项链1根、象牙项链1根、茅台酒1瓶、五粮液酒1瓶、中石油加油卡7张共6000元、移动充值卡10张共1000元、杭州知味观餐厅消费卡2张共1000元等,共计价值39963元;同单元502室张丽雅家,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港币10000元、韩币80000元、欧元110元、黄某某指1枚等,共计价值15232.80元;庭院深深小区天风庭5幢1单元501室席某某家,窃得人民币26000元,黄金某某2条、黄某某指4枚、铂金戒指1枚、铂金手链1条、黄某耳环1对等,共计价值51985元。6、2009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及袁某某(已判刑)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诸暨市,采用技术开防盗门的手段进入陶朱街道上海城19幢1单元901室张建平家,窃得软中华某某13.5条以及保险箱1只,内有人民币28300元、黄某手镯1只、黄金某某2条、黄某某指1枚、铂金项链1条等,共计价值59818元。7、2009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袁某某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采用技术开防盗门或硬撬防盗门的手段入室盗窃4起,分别为:城厢街道绅园小区5幢1单元201室沈某家,窃得铂金钻石手链2条、18k金珍珠挂件1个、钻石耳饰2对、黄金某某1条、铂金项链1条、铂金手镯1个、钻戒2枚、白某某戒1枚、白某某吊1个、中华某某2条、五粮液酒2瓶、手表等,共计价值43963元;同单元202室胡某某家,窃得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1230元;蜀山街道广任小区12幢2单元302室孔某某家,窃得人民币200元、玉制生肖牌1块、铂金项链1条、铂金钻戒1枚、黄某手镯1只、黄金某某2条、黄某耳环1对、黄某某指7枚、软中华某某1条等,共计价值18645元;同单元402室周某某家,窃得人民币1600元、黄某生肖牌1块、黄金某某1根、黄某某指3枚、黄某耳环2对、银元5个、银手镯1个、各类白酒8瓶、香烟6条等,共计价值17356元。8、200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易甲伙同易乙、汪甲、王某某、袁某某驾驶汽车窜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采用技术开防盗门的手段入室盗窃2起,分别为:春晓源二期凌云居10幢1601室李某某家,窃得人民币17000元、铂金戒指1枚等,共计价值17700余某;嘉兴花园2幢304室朱某家,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人民币8888元、黄某手镯1只、铂金钻戒1枚、黄某某指2枚、铂金项链1条、黄金某某1条、人民币纪某某1张、汽车钥匙1个等,共计价值309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易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同伙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他人共同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400000余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易甲提出记不清盗窃次数及所窃财物的意见,由于本案系流窜作案,被告人易甲与同伙参与次数多、范围广、涉案财物量大,客观上存在记忆不完整的可能,公诉机关以失主陈述为主、结合同伙供述综合认定了盗窃次数及窃得财物,且相关事实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应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甲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易甲参与盗窃中的未遂部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已折抵刑期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琴梅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王关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