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何永德与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德,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何永德,1952年1月12日,居民。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侧海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秀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德与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永德负担。代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