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农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百色市东合一路。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远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羽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被告以其奥迪2995cc汽车作抵押。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息归还原告借款,至2013年6月30日止,被告已累欠5期(月)未还款,已欠贷款本息为406403.08元(本金为392811.25元,利息为13591.83元)。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其不仅不还款,还停用通讯工具而无法找到借款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终止原、被《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92811.25元,利息13591.83元(利息计至2013年6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另计);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法人按揭)自营常规贷款发放通知单;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3、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4、被告的身份证明;5、被告的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即户口薄复印件;6、收入说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食品流通许可证;8、6张税收通用完税证;9、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10、中国某某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面谈笔录;11、贷款抵(质)押承诺书;12、贷款用途说明;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4、驾驶证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上述证据证明被告贷款和欠款数额、违约行为以及被告购买的车辆已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等事实。被告缺席且未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法人按揭)自营常规贷款发放通知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驾驶证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某拖欠原告借款连续5期(月)未还,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应依法并依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拍卖、变卖抵押汽车优先偿还被告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因原告借款给被告时已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物依法可优先受偿,但此项请求属于执行阶段处理事项,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本金392811.25元,并从被告张某某违约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3698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远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羽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