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84号原告侯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3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