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9月30日以回去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