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松飞与陈欢江、岑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松飞,陈欢江,岑慧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68号原告:岑松飞,农民。被告:陈欢江,农民。被告:岑慧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松飞为与被告陈欢江、岑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岑松飞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