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凯与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武汉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19号原告:刘凯。委托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辉,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