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执民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海云与沈孟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11号原告顾海云与被告沈孟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海云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孟川名下位于��化市锦屏街道长岭路8幢101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待另案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后可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沈孟川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海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沈孟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顾海云案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4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