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诉刘建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五一村东一时区商厦第1-1118号。法定代表人赵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荣,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忠,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创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