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臧跃辉与沅江市瀚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跃辉,沅江市瀚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臧跃辉,男委托代理人肖延清被告沅江市瀚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湘北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屏汉,男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原告臧跃辉与被告沅江市瀚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跃辉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跃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跃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臧跃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建荣审判员 汪学军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