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戴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