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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非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杨春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民政府,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非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文儒,市长。被执行人杨春生,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执审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