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非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杨春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民政府,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非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文儒,市长。被执行人杨春生,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执审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