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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方华国与岑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国,岑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17号原告:方华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立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国诉被告岑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华国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华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