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方华国与岑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国,岑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17号原告:方华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立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国诉被告岑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华国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华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