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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志营与施光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营,施光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王志营。被告施光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营诉被告施光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志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光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营撤回对被告施光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志营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