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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黄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黄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677号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张坑村。法定代表人黎建文,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贤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云,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燕,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被告黄海燕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尤中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