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侯惠媛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惠媛,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侯惠媛。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侯惠媛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惠媛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执字第19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