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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何乖存、聂列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乖存,聂列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何乖存,男,生于1962年9月,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陈仓区。申请执行人聂列霞,女,生于1967年12月,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陈仓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09号1号大院。负责人刘少康,任总经理。何乖存、聂列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乖存、聂列霞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425.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支付申请人40425.20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朱奋强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