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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李志盛,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