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李志盛,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