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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史会云、孙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史会云,孙正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法定代表人:林劲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启文,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会云,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正德,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上诉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轮酒业)因与被上诉人史会云、原审被告孙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被上诉人史会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