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夏德林、郑财英与夏敏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林,郑财英,夏敏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夏德林。原告:郑财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路宁、励旭,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敏海(系两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林、郑财英诉被告夏敏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德林、郑财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林、郑财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夏德林、郑财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