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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査正菊与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査正菊,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査正菊,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刘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査正菊与被申请人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俊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査正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俊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