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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X与侯XX、中国人民XXXXXX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侯X,中国人民XXXXXX昌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谢X。被执行人侯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XXXXXX昌图支公司。负责人曹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谢X与侯XX、中国人民XXXXXX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侯XX、中国人民XXXXXX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