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魏某某,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该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某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向本院提供了《广州市流动人员/居民证信息登记表》及其用人单位广州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该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离开住所地至原告魏某某起诉时已连续在广州市白云区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认定被告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白云区。因被告李某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被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