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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谷城县国有薤山林场、谷城县薤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谷城县国有薤山林场,谷城县薤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9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谷城县国有薤山林场。住所地:谷城县大薤山。法定代表人:吴威。被告:谷城县薤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谷城县大薤山。法定代表人:吴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谷城县国有薤山林场、谷城县薤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还款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