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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委托代理人闫永林,男。被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电子科技学院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明,校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因被执行人西安怡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西)气罚(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三路校区内建筑物上已使用的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该行为违反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西)气罚(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气罚(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