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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7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楼国勇与赵洪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勇,赵洪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728-2号原告:楼国勇。委托代理人:周建春、寿雪女。被告:赵洪根。委托代理人:魏信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勇与被告赵洪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国勇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国勇以部分证据需进一步调查及完善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勇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楼国勇负担。审 判 长  冯华泉审 判 员  蔡生苗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