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21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平,周军梅,梁邦信,唐美华,梁安,李凤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21号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仁武,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被告周军梅。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强廷,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邦信。被告唐美华。被告梁安。被告李凤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平、周军梅、梁邦信、唐美华、梁安、李凤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安伟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人民陪审员 刘思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威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