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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东与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东,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17号原告李跃东。委托代理人左明贵。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柳毓程。委托代理人黄凌。被告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浩。委托代理人邓恒。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东与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跃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跃东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维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