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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郦国庆与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国庆,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19号原告:郦国庆。委托代理人:傅先祥。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告:斯彩英。被告:杨锦铭。原告郦国庆与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12月13日中止诉讼。2013年9月27日,本案恢复诉讼。原告郦国庆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至2011年8月24日止的利息100,000元,支付至2011年11月25日止的违约金705,000元,支付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日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斯彩英、杨锦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郦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