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郦国庆与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国庆,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19号原告:郦国庆。委托代理人:傅先祥。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告:斯彩英。被告:杨锦铭。原告郦国庆与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12月13日中止诉讼。2013年9月27日,本案恢复诉讼。原告郦国庆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至2011年8月24日止的利息100,000元,支付至2011年11月25日止的违约金705,000元,支付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日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斯彩英、杨锦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郦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