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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乔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乔甲,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原告乔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宜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甲、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5、6月份自由恋爱,2005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0日生育一子乔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发生争吵。2012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其与原告乔甲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乔甲离婚原因是乔甲有外遇,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乔甲与被告孙某于2004年5、6月份自由恋爱,2005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0日生育一子乔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自2011年8月始,原告乔甲与他人发生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7月,原告乔甲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3年9月,原告乔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乔甲与被告孙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均尚好,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主要原因系因双方缺乏沟通及原告乔甲有外遇所致,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乔甲改正错误,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乔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王宜贵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成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