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罗冲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罗冲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号。负责人:范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冲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罗冲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4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罗冲儿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4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罗冲儿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如冻结之日帐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