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陆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陆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A,陈B,陈C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文件标题:民事判决书核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陈A,女,200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B,男,200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C,男,200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吕XX,女,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陈A、陈B、陈C要求宣告张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A、陈B、陈C诉称,被申请人张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水花村樟木塘队19号,系申请人陈A、陈B、陈C之母。被申请人张XX于201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水花村樟木塘队19号。张XX与陆川县乌石镇水花村樟木塘队19号陈D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了陈A、陈B、陈C三个小孩;陈D于2012年12月4日因病去世(陆川县公安局月垌派出所已于2013年2月19日注销户口)。张XX于201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张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XX自201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A、陈B、陈C作为张XX的子女,申请宣告张XX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XX为失踪人;二、指定吕XX为失踪人张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良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