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5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外出,现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