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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5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外出,现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