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582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现住神木镇东山路附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乔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陕K293**号“奥拓”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镇东山路燕合峁村附近时,被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2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现场及检测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000元,其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见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拓 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