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7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因盗窃罪嫌疑,于2013年6月19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鞠某窜至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途经长凤路X号废品收购站门口时趁凌晨时分周围无人之机,盗取了被害人魏某云放置于该处的比亚迪电瓶一个。2013年3月28日凌晨6时许,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中心村X巷2号2楼网吧上网的鞠某因身上没钱遂顿起了要盗窃他人财物换钱的歹念,于是走出网吧,发现该栋四楼正在装修,遂决定盗取该楼的铝合金窗架。于是鞠某便趁无人之机敲碎该楼窗户的玻璃,后卸下铝合金窗架,接着将铝合金窗架拆成条状装入编织袋内盗走。2013年6月19日10时许,鞠某伙同另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因没钱吃饭而经商议决定盗窃他人空调配件。接着,鞠某以及另一名男子遂窜至石岩新村青年路四号楼楼顶,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了该楼楼顶被害人方某的空调主机主机中的价值970元的冷凝器组件一套以及价值130元的铜管1.5米,后二人在携带赃物逃窜过程中被方某发现,鞠某因逃离不及被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鞠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12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 舒书记员 龙浩(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