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裁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秀艳与被执行人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秀艳,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孔秀艳。被执行人陆斌。申请执行人孔秀艳与被执行人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7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陆斌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到期款项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孔秀艳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现代理审判员 覃 于 平代理审判员 韦 宏 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芳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