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郝增泽、艾宇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郝增泽,艾宇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唐山市北新东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毅,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良,该中心职员。被告郝增泽,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艾宇会,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地煤工房16排1号。原告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被告郝增泽、艾宇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