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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赵腊林与骆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腊林,骆光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赵腊林,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包工头。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光春,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腊林诉被告骆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腊林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骆光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