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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严国平、王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严国平,王万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李为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峻,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国平,男。被告:王万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严国平、王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