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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涂红海其他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108号申请复议人:涂红海,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复议人涂红海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23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刘巍与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认定其法定代表人涂红海对此负有主要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涂红海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涂红海实施拘留。申请复议人涂红海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称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其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额,且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未对查封设备私自转移处分。公司账户也已被冻结,并无其他财产可以申报。故既不存在拒不执行行为,也不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的事实。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231号拘留决定书。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涂红海系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刘巍诉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李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15日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巍货款人民币161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深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令、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须于执行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该院。2013年3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通过司法专邮寄至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2013年3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部分机器设备。2013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四期于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所欠款项。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巍申请继续强制执行。2013年7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南法执字第23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涂红海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涂红海实施拘留。2013年9月27日,被拘留人涂红海向本院申请复议。2013年9月29日,本院派员前往深圳市南山区治安拘留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曾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具有前述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并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部分机器设备,但并未免除被执行人负有的上述义务。故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既未于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及执行令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按要求提交财产申报表,被拘留人涂红海作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复议人涂红海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涂红海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231号拘留决定书。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