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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强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黄强。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莉。原告黄强与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及公告费303元,合计2848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 判 长  孙 文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