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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嘉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嘉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培卿,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市嘉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嘉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伟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