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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行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希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希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执行一案中,因撤销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执字第130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