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91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0年6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罚款12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高小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车牌号为驾驶浙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区××南村西南浜2号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0.90毫克/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陈某的驾驶资格查询结果、所驾车辆照片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违法记录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因醉酒驾驶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