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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0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腊月16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搜索“”